信阳市 关于印发《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应急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人社监察〔2021〕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管理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

 

现将《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应急保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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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应急保障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9号)精神,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置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特设立破产企业职工欠薪应急保障周转金。为进一步规范应急周转资金的管理,现制定本办法。

 

1.企业职工应急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因用人单位无力支付职工工资或欠薪逃匿,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用于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必要生活救助的政府性资金。

 

2.周转金由市财政部门筹集,周转金储备额度50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应急周转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动用周转金后,财政部门应履行追加预算审批程序予以补足,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3.应急周转金垫付范围: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用人单位不能支付职工工资;

 

(2)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现有资产不足以偿付拖欠职工工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欠薪逃逸;

 

(4)其他不能支付职工工资的情形。

 

4.对符合垫付条件的工资,经市人社部门调查核实,用工企业确实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原则上按用工所在地城镇职工1个月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额进行垫付,最高不超过本人被拖欠工资总额20%的额度垫付周转金。

 

5.严格履行周转金的使用报批程序。周转金的使用,由用人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双方签订周转金使用协议书,协议应明确使用金额、使用期限、计息方式、偿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隐匿或逃逸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协议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是否启用周转金。

 

6.周转金的审批和拨付,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社部门进行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行政主管部门。

 

7.市公安、人社、住建、交通、水务、总工会、人民银行等单位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追缴垫付的周转金本息,确保周转金的安全与完整。

 

8.周转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周转金无法全额收回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将未收回的周转金,报市政府批准后,依相关规定核销,并将核销资料抄送市财政部门备案。追缴回的资金,补充到周转金专账中,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中补足。

 

9.周转金的监督管理。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在周转金使用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用人单位(包括其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或采取其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式,骗取周转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