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昭通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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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以下简称储备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86号令)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储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储备金的构成
(一)按规定提取的储备金;
(二)储备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等其他收入。
第四条 储备金的筹集
每年市级按全市已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提取储备金。储备金达到上一年度全市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备金先从结余中提取,不足部分再按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五条 储备金使用范围:
储备金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时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第六条 申请使用储备金的程序
(一)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工伤保险基金余额不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方可申请使用储备金。
(二)需要申请使用储备金时,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使用储备金的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动用储备金。
(三)自市人民政府同意动用储备金之日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一般于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24小时内)审核批复。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批复意见,提出使用储备金的用款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一般自收到用款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下24小时内)将储备金拨付到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七条 储备金的管理
(一)工伤保险储备金坚持“统账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二)工伤保险储备金按每年年底计提,与工伤保险基金一起存入财政部门统一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设专账对储备金进行核算和管理。
(三)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储备金的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储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具体应用条款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昭通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