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关于开展2021年度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援企稳岗和加强民生保障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全省2021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助力参保单位“稳岗位、保用工”,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和《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89号)的要求,现就开展2021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返还对象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享受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2021年度失业保险费;2021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属于严重失信单位及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
四、返还方式
2021年度的稳岗返还工作采取“免申即享”和参保单位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推进“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经办机构在数据筛查和横向比对的基础上,直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资金返还。
无法通过“免申即享”工作模式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的参保单位,可向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通过辽宁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省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网厅)提出稳岗返还申请。
五、稳岗返还申报所需材料
参保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其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资金,申报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见附件1);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在“信用中国”网站下载打印的《信用报告》;
(4)不计算裁员的情况(死亡、退休、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主动辞职、违反法律纪律辞退、调离原单位等)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账户信息采集表纸质版和电子版(U盘拷盘,见附件2)。
备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申报稳岗返还时,除提供上述申报材料外(《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需提交派遣公司专用版,见附件3),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
(1)代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及其代缴的虚拟机构的人数和其2021年度缴费额明细表(见附件4);
(2)与协议服务的单位关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协议书或合同原件、复印件;
(3)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用人单位(企业)明细表(见附件5)。
其他资料需先至单位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
以上材料要形成目录,制作封皮,装订成册申报。
六、申报时间和地点
2021年度稳岗返还集中申报期:2022年5月30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
市本级办理地点:锦州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B座2楼失业保险账户管理科19-23窗口。
咨询电话:5055907 5055234。
附件下载:
- 1、 《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docx
- 2、账户信息采集表.xls
- 3、《辽宁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派遣公司专用版.docx
- 4、代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及其代缴的虚拟机构的人数和其2021年度缴费额明细表.doc
- 5、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用人单位(企业)明细表.doc
相关业务链接:
来源: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