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大政办发〔2011〕3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辽宁省政府令第177号),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每人每月900元调整到1100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800元调整到10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9元调整为11元。
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8元调整为10元。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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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