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2017年)
黑人社规〔2017〕2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在国家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由我省地方财政出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同时,允许有能力的统筹市、县在国家和省提标的基础上,自行继续提高标准。
二、执行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资金分担方式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区),由省与地方各分担50%;不享受均衡性转移支付市(地)、县(市、区)及省农垦、森工系统自行解决。
四、有关要求
各级人社和财政部门,要从讲政治、促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分担比例配置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政策落到实处。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7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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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7-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