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年)
辽人社〔2011〕21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 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100元;二类地区由750元调整为900元,三类地区由650元调整为780元。
二、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11元;二类地区由7元调整为8.5元,三类地区由6元调整为7.5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1年7月18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780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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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