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医疗保障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医保发〔2021〕3号)精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对我市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现对以下超待遇清单政策文件(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对1个文件予以废止

 

废止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通知》(余人社字【2012】218号),全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标准统一按《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规范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余府办发[2020]42号)规定执行。

 

二、对1个文件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

 

(一)《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95号)第十八条起付标准中关于“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中关于“非定点医疗机构40%”予以删除。

 

(二)《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余府办发[2016]95号)第二十条“参保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且经有关部门认定无第三方责任的,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5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领取。”整个条款予以废止。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余市医疗保障局

新余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1日


来源:新余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