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转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辽人社〔2010〕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转给你们,并就关系转移接续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关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的有关问题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因户籍迂移,基本医疗保障关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时;须持户籍关系迂移证明及相关材料,到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手续:
(二)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居民当年缴费等有关情况核准后,应将参保居民本年度本人缴费额(不包括政府补助)除以12个月,乘以当年剩余月份数之后的保费返还本人,并为其办理停保手续、出具《参保凭证》;
(三)参保居艮在医疗保障关系转出后的3个月之内,持户籍证明和《参保凭证》,到转入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二、关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流动的有关问题
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省内跨地区流动的,仍按原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保人员异地流动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32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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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