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市公〔2023〕32号


各管理部、各科室:

 

经中心同意,现将《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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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晋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晋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公积金贷款不足部分可由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借款人的贷款由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办理组合贷款业务时,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应为同一人,且申请商业贷款的银行应为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组合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

 

第四条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合作银行不承担风险、不垫付资金;商业贷款风险由合作银行承担,公积金中心不承担风险,不垫付资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住房应为新建自住住房或再交易自住住房,且新建自住住房应同时为与公积金中心及合作银行签订按揭合作的新建商品房。

 

第三章 贷款期限、额度与利率

 

第七条 贷款期限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照合作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相同。

 

第八条 贷款额度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商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价款与首付款、公积金贷款额度之和的差额。组合贷款的首付比例应同时符合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的要求。组合贷款的具体金额还需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确定。

 

第九条 贷款利率

 

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率分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所属贷款业务管理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要求受理和收集借款人贷款资料、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

 

第十一条 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分别根据各自的相关规定对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进行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从公积金中心领取公积金贷款审批结果并对商业贷款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签约

 

借款人分别与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三条 贷款担保

 

在办理组合贷款业务时,应以借款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作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抵押物,落实组合贷款抵押权。

 

公积金中心委托合作银行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为合作银行。办理完成抵押权(预抵押)手续后,由合作银行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规定入库保管,并负责后续档案管理等工作。合作银行在确保借款人全部结清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才可解除抵押。

 

第十四条 贷款发放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分别将贷款资金转至售房单位(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分别将贷款资金转至售房人账户。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 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还款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在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能用于偿还商业贷款。

 

第十六条 贷后管理

 

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按照各自的规定对发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进行贷后管理。

 

若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时,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应及时相互协助清收或处置抵押物,处置抵押物所得金额除按法律规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情形,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八条 借款人通过虚构、隐瞒事实、变造、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或承诺等手段违规申请或获取组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合作银行按照各自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