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精神病及传染类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通知

铁医保〔2024〕1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铁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铁医保〔2022〕67号)中规定,精神病及传染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同一级(含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现调整为精神病及传染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医疗机构相应级别设置。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7日


来源:铁岭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