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黑人社发〔2023〕14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养老保险省级管理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将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23年1月1日起,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22年全省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8%确定。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28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挂钩:
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1.3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
“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
按本人2022年月基本养老金的1.13%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8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5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三类及以上地区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调整到平均水平。
三、资金渠道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