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规范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大用人单位:

 

为全面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特收集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依据相关的法规政策规定,现对问题的规范处理方式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缴费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当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受理选择单一险种的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现存单一险种参保的用人单位请尽快办理新增险种和增员等业务。此外,按照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基层快递网点用工、建设工程项目用工可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风险类别,应及时报备实际用工变化情况。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当在实际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已经跨地区派遣的存量人员,请相关用人单位尽快重新办理参保等相关业务。

 

(三)工伤保险费缴纳统一执行当月核定、当月征集、当月缴纳的方式,对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用人单位,其间产生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费用后,工伤保险基金依规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四)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增减员、关系调转等业务,因未及时办理业务导致工伤保险参保单位与劳动关系签订单位不符合、暂停参保、欠费等情况,按照应参未参处理,其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时效问题

 

用人单位应注意并遵守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效。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情况,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其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问题

 

(一)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待遇为社会化发放项目,即发放对象仅为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本人,发放待遇至享待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待遇发放对象为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授权委托书。工伤初发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垫付的发放给用人单位,需提供垫付费用的证明材料。

 

四、公主岭市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公示

 

医疗机构: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公主岭市中心医院。

 

康复机构:吉林月潭康复医院。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吉林省恩德莱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德林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吉林省优邦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附:办理参保登记业务所需要件:

 

1.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4.用人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6.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公章;

7.银行开户许可证。

 

(参保人数多的用人单位请携带U盘以便拷贝批量倒入模板)

 

公主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7月3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4-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