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 关于实施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住房公积金配套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缴存职工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研究,对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参与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实施相应配套措施。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1.如原旧房曾经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在购买新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原旧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认定结果执行。

 

2.参照我市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上浮20%。

 

3.新购房办理购房和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按购买原旧房时的提取条件认定结果执行。

 

4.上述配套措施的实施期限与南京市存量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的实施期限一致。

 

本通知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5日


来源: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