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关于2011年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1〕2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基础养老金和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并享受基本养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月150元调整为180元。
(二)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月60元调整为70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月70元调整为8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月80元调整为90元。
三、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渠道筹集并发放。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