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 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发放通知


四平市参保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促进企业稳岗发展、保障民生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市2024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助力参保单位“稳岗位、保用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关于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吉人社联[2024]43号)文件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本次稳岗返还的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逾期未能正确申报或提供信息错误导致资金拨付不成功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受理时间内重新补正信息。逾期未补正或未反馈,则视为自动放弃享受稳岗返还资格。

 

二、返还对象

 

稳岗返还的对象为非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三、资格条件

 

参保单位需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国家及本区域产业调整和环保政策要求,且非“僵尸企业”;

 

2.至2023年底已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并不存在欠费情况;

 

3.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4.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惩戒责任主体。

 

裁员率的计算公式为:

 

裁员率(净减员率)=(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度在职死亡人数-上年度退休人数-上年末失业保险缴费人数)/上年初失业保险缴费人数

 

四、返还标准

 

1.大型企业按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返还。

 

五、返还方式

 

1.普通单位稳岗返“免申即享”,即无需参保单位提出申请,社保局通过信息比对筛选初步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即拨付稳岗返还资金。

 

2.劳务派遣单位稳岗返还“主动申请”,需提供《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见附件)。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30个工作日内,需将全额拨付给实际用工单位的拨付凭证反馈至四平市社保局二楼31号稳岗返还专办窗口;30个工作日内未拨付的需退回稳岗返还资金至四平市社保局。

 

六、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费缴纳、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禁止挪作他用。对于未按规定拨付和使用资金的单位,将取消下一年度的申领资格。

 

七、申报流程

 

1.提交申请。劳务派遣企业提交《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后附,也可在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网下载)至四平市社保局二楼31号稳岗返还专办窗口进行申请(参保单位对单位划型、失信惩戒、缴费信息等有异议的,须由参保单位举证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2.资格审核。社保局经办科和失业科负责材料的初审与复核。

 

3.官网公示。审核通过的单位名单将在官网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返还资金将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

 

八、温馨提示

 

为确保本次稳岗返还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单位(包括上年度收到稳岗资金至今未提供到账收据的单位)在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四平市社保局财务科提供到账收据凭证。收据可派人送至我局一楼大厅稳岗补贴收据专用箱或一楼门卫室,以免影响各单位后续业务办理。

 

收据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1.收据填写需完整、准确,日期填写为“实际收款日期”,用途标明为“四平社保稳岗补贴款”,经办人签字并填写联系电话,收据加盖单位“财务章”,不可使用白纸手写或打印。

 

2.如需邮寄,请邮寄至: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南迎宾街2001号;收 件 人:财务科;财务科联系电话:5106010。

 

特此通知。

 

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失业保险管理科

2024年6月18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docx

来源:四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4-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