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 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待遇的通知(2021年)

克医保发〔2021〕21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州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支持三孩政策落实的通知》(新医保办函〔2021〕15号)、《关于印发〈克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办法〉通知》(克政办发〔2013〕159号)、《关于克州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克人社发〔2018〕5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克医保发〔2020〕2号)精神,经自治州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我州部分现行医保政策待遇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降低住院起付标准。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城镇职工每次住院就医的,根据就医医院的不同,相应的起付标准如下:

 

一级医院(乡镇、社区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医院(县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三级医院(包括地、州医院、克州维吾尔医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喀什三家定点医院及阿克苏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转诊到自治区医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

 

2.提高住院结算标准。对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医院(乡镇、社区医院)、二级医院(县级医院)、三级医院(包括克州维吾尔医医院)报销比例统一上调3%(具体见附表)。

 

3.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

 

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提高至10万元。

 

(二)城镇职工大额补充保险

 

一个医疗保险业务年度内,10万元至30万元为大额补充保险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发生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90%报销;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的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95%报销。

 

(三)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16000元。

 

(四)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二、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

 

(一)调整住院医疗救助封顶线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中,特困人员年度封顶线提升至50000元;低保对象、脱贫户和脱贫监测户年度封顶线提升至100000元。

 

(二)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封顶线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提升至150000元。

 

(三)调整二次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待遇

 

救助对象在统筹区域外就医的,享受与州域内就医同等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不降低救助比例。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以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工作要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克州医保局

2021年8月23日

 

附件:克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标准表


来源:克州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1-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