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医疗保险关于2020年底住院结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并医险中心字〔2020〕14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

 

为了做好2020年底医疗保险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费用结转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年度结转适用人群:指在2020年底前入院,因治疗未结束需延续到2021年1月1日后出院并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太原市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或离休干部。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实际离院但未办理出院手续的参保患者不在范围内。

 

二、在统筹地区定点医院住院的医保患者

 

1、医保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不需在年底前办理出入院手续,年终结转在2021年实际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办理,以医院上传费用明细发生时间,按年度自动生成两条结算信息,起付线计入2020年度。城乡居民住院患者如果未缴纳2021年度居民医保费的,须在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手续。新生儿患者未办理参保手续,需要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必须在12月31日当天办理出院手续,2020年1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手续。

 

2、支付类别是按病种付费患者如需跨年度住院,其医疗费用全部纳入2021年度计算。

 

3、精神病专科医院(日定额管理)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

 

院治疗的,于2020年12月30、31日办理出院,2021年1月1日—10日再次办理医保入院,再次入院的医疗费用纳入2021年度统筹计算。首次入院为2020年12月1日之后的,再次入院起付线为零;首次入院为2020年12月1日之前的,再次入院起付线按2021年度第一次全额支付。

 

因年终结转造成精神类疾病长期住院患者必须办理出入院手续,再次入院不再提供分级诊疗转诊手续,按原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4、参保人员在2020年12月29、30、31日期间新入院且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先按自费患者办理入院手续,于2021年1月1日办理医保入院,并将全部医疗费用转入医保,本次入院入按2021年度首次计算。

 

5、离休干部住院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治疗的,于2019年12月30、31日办理出院手续,2021年之后办理入院手续。

 

三、在统筹地区外就医住院的医保患者

 

1、未实现直接结算的参保患者

 

在统筹地区外未按异地直接结算住院参保患者需要跨年度继续住院治疗的,住院费用要分年度结算,需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出院结算,2021年1月1日再次办理入院,再次入院起付线为零,医疗费用纳入2021年度计算。

 

2、已实现直接结算的参保患者

 

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以结算日期为准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医疗费用纳入结算日期所属年度统筹计算。由就医地将医疗费用上传参保地,参保地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跨年度住院医疗费用以出院日期为准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医疗费用纳入出院日期所属年度统筹计算。由就医地将医疗费用上传参保地,参保地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

 

四、重点注意事项

 

1、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参保患者跨年度住院发生的统筹支付费用全部纳入2021年度总额控制指标计算。

 

2、定点医院在办理出院结算时,出院日期必须按实际出院日期上传,不得默认为结算日期。

 

3、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患者,应在年底前使用完毕,跨年后不再享受2020年度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4、各定点医院及时与本地信息系统开发商完成相关应用程序的调试工作,因医院自身出现数据错误,承担全部责任。

 

五、2020年12月31日20:00时中心服务器关闭所有对外服务,2021年1月1日6:00时中心服务器恢复所有服务,期间将进行本地数据年终结转个人账户计息等。请各定点医院提前做好准备,按规定执行,做好跨年住院结转工作,方便参保患者就医结算。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16日


来源:太原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