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 关于调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的通知
葫医保发〔2023〕35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要求,现对我市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年度起付标准:村卫生室合并累计20元,其他级别医疗机构合并累计50元。
2.年度支付限额:村卫生室合并累计50元,其他级别医疗机构合并累计500元。
3.支付比例:村卫生室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本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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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