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大庆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的通知
庆公积金规〔2018〕1号
全市各缴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精神,自2018年3月1日起,凡在大庆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视同为大庆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服务流程等政策规定,均等同于大庆市就业的缴存职工。
特此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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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