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2023年)
商公积金委〔2023〕8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消费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豫政〔2023〕15号)要求,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地满足缴存人合理住房需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一、调整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累积提取金额不应大于偿还贷款本息总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二、优化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方式
缴存人满足租赁自住住房提取条件,在不超过租房提取最高限额的前提下,每年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调整提取公积金后申请贷款条件
同一套自住住房购房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公积金贷款额与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及提前部分还款规则
住房公积金冲还贷及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还款业务可在首次还款之日起申请,提前部分还款金额不低于1万元。
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制定实施细则,并对相关政策进行优化。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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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