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绥化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总工会、工商联、各用人单位:

 

为强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提升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水平,根据黑龙江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 协会、省工商业联合会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新时代 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暨启动“和谐创建龙江行”主题活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在全市范围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培训对象。1.企业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乡 镇(街道、社区)、产业园区(工业园区)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 员;2.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以及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3.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中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4.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二)报名流程。培训对象填写《绥化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1),提交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填报《2023年度绥化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11月15日前报至绥化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

 

(三)培训机构。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附件3、附件4)。

 

(四)培训要求。培训机构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 要求开展培训工作。培训不少于40课时,并做到培训全过程录音录像。

 

(五)取得证书。经考试合格,可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 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可查。(网址:http://zscx.osta.org.cn)

 

(六)培训费用。1.报名费330元,2.培训费980元,3. 教材费150元。培训费用由参加培训人员自行承担,费用由培训机构收取。(培训机构认定情况详见附件5)

 

二、政策支持

 

(一)给予技能提升补贴支持。参训人员如获得证书可依据 《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 通知》(黑人社规(2019)4号)的有关规定(详见附件6),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保障脱产培训期间权益。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参加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及等级认定的,培训及等级认定期间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扣减工资和福利。

 

三、 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 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 定大局出发,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等级认定等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二)加强协作,深化服务。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形成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工商联密切联系、分工负责、协同发力的工作格局。

 

(三)打造队伍,发挥作用。通过扎实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素质,推动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再上新台阶。

 

联系人 : 刘舒欣 张 博

联系方式:0455-8388359

 

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10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2:2023年度绥化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报名情况统计表.pdf
  2. 附件1:2023年度绥化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pdf
  3. 附件3:2023年度绥化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信息表.pdf
  4. 附件4:2023年度绥化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质.pdf
  5. 附件5:2023年度绥化市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认定报名机构文件.pdf
  6. 附件6:关于转发关于修订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来源:绥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