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 关于发布2001年统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费率的通知

新劳社险字〔2001〕32号


我区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以来,经过两个统筹年度的运行,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没有发生新的拖欠,基金收缴率逐年提高,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自治区级统筹制度逐步规范和完善。我们按照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规定,提出了调整2001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的意见和编制的基金收支预算,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2001年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指导思想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继续保持较高的基金收缴率,逐步将地方和原中央行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率统一到国家规定的一般不超过20%的水平上,保持基金收支大体平衡。

 

二、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精神和国发[1998]28号文件关于中央行业统筹单位企业费率要在3-5年内"逐步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的比例"的规定,2001统筹年度(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我区决策执行费率是:

 

1、地方国有、集体、中外合资及私营企业统一执行25%的费率(其中:企业20%,个人5%)。

 

2、中央行业统筹单位原费率高于25%的,执行25%的费率(其中:企业20%,个人5%),原费率低于25%的,按照3至5年过渡到国家统一费率的要求,吐哈、电力(施工)执行23.5%的费率(其中:企业18.5%,个人5%),铁十五局、民航、航材、航油、中行、建行、交行、太险、财险、寿险、输气处、宏源公司执行21.5%的费率(其中:企业16.5%,个人5%)。

 

3、个体劳动者和自由职业者按照新政发[1998]98号文件的规定继续执行17%的费率。

 

4、经营场地在城镇的乡镇企业按照新政办[2000]1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24%的费率(其中:企业19%,个人5%)。

 

5、各地、各行业按照确定的费率执行,划出1个百分点的基金额上缴自治区,作为区级统筹调剂金,统一调剂使用。

 

三、按以上原则和费率测算编制的《2001统筹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表》,是今年执行新费率的依据,请严格按表中所列的有关数据,如数征缴、上解和支付,切实维护基金的严肃性。调剂金必须在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上缴。按国家对社会化发放的要求,原中央行业统筹单位要尽快实行基金全额上缴、自治区直接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养老金的结算拨付办法。

 

四、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基金征缴任务的完成,强化监督,防止基金的不合法支出。各地、各行业要在机构改革中强化社会保险工作,搞好机构和人员的调整工作,进一步补充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监察队伍。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扩面、征缴和社会化发放宣传工作,建立健全个人帐户对帐单制度。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