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 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普公积金规〔202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2024年度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根据普洱市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普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为108191元,确定202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9015.92元。按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规定,我市2024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7048元(四舍五入至元位)。

 

二、月缴存额上限

 

月缴存额不得高于6492元(按个人12%、单位12%、合计24%计算,其中:个人缴存3246元,单位缴存3246元)。

 

三、2024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时间

 

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办理方式

 

(一)2024年度缴存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未达到上限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通过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大厅或各服务网点柜面申报,按规定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后进行补缴。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时完成缴存基数申报调整及补缴工作。

 

(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办理8月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业务时一并申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业务。

 

五、其它事项

 

(一)请市直营业部和各县管理部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严禁出现超上下限缴存的情况,并在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缴存基数上限的调整及补缴工作,超期不得调整。

 

(二)请市直营业部、各县管理部在受理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申报缴存基数调整时,应要求缴存单位认真对本单位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有错漏的或存在两个以上个人账户、个人信息不完善的,请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请市直营业部和各县管理部要求各缴存单位在核定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将核定调整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2日


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