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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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长期可持续发展,实施黑龙江省专业技术领军人才梯队(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梯队”)建设,为新时代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 领军人才梯队是培养、吸引、使用、储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项工程,聚焦基础应用研究、重点产业领域、特色专业学科和关键核心技术,通过年度新建、梯次培育、动态调整、持续培养等方式,培养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集聚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人才和梯队。

 

第三条 领军人才梯队建设坚持聚焦中心、服务发展的原则,坚持突出优势、团队培育的原则,坚持梯次递进、周期培养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评价的原则,坚持竞争择优、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领军人才梯队一般依托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事业单位组建。普通高等院校领军人才梯队名称参照教育部《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代码册》确定;其他企事业单位领军人才梯队名称原则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和有关国家部委编制的相关行业学术目录确定。

 

第五条 领军人才梯队可分为省、市(地、厅、局)和县(市、区)三个层级,省领军人才梯队在市级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市级梯队在县级梯队培育基础上选拔,构建县级梯队前置储备、市级梯队重点培育、省级梯队支撑引领的发展格局。

 

第六条 省领军人才梯队设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技术)条件。应在相关领域区域或行业内具有学术技术影响力较大、创新创业能力较强、产学研结合紧密、学术氛围浓厚等显著优势,有3-5个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并能根据专业发展趋势和产业需求及时调整研究方向。

 

(二)平台条件。一般应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创业环境、图书文献和现代化信息保障等条件。

 

(三)人员组成。省领军人才梯队一般由1名学术(技术)带头人、1-2名后备带头人、不超过20名第三梯队成员组成,应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

 

第七条 省领军人才梯队组成人员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矢志爱国奋斗,立志振兴龙江,道德情操高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学术和职业道德,学风、作风正派,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三)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能掌握国内外科研动态,紧跟科技前沿,善于开拓学术(技术)、产业新领域。

 

第八条 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是我省各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专业技术领先代表,具备成长为该学科(专业)、行业领域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的潜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省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内领先地位,近五年有以第一作者发表(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等代表性科研教学成果,受到业内高度评价;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本领域省级以上奖项;或主持制定过国家级标准规范、指南;或实现重大技术革新;或在国家和省重大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从事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且在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或主持国家重大工程、重大(任务)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创办企业在省内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对社会作出巨大贡献。

 

(二)有较强的研发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带领梯队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学科(专业)特色;或扩大学科(专业)优势,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引导和支持青年人才脱颖而出。

 

(三)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新建省领军人才梯队的带头人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成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省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是梯队带头人的得力助手,是新一代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业内认可的成果业绩,学术(技术)水平处于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省内先进行列,近五年发表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获得教学研究成果、出版著作或教材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的好评;或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获得代表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参与过国家级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或主持过省级标准规范、指南的制定;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等工作且在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创办企业取得较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在本区域、行业有一定学术(技术)影响力,有望在一定培养期内成长为梯队的带头人。

 

(三)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新建省领军人才梯队的后备带头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第二后备带头人申报时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成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且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不得担任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是梯队建设的组织者、实施者,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梯队发展规划,了解和掌握本学科(专业)、行业领域的研究方向,不断深化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带领梯队赶超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二)加强梯队建设和人才培养,积极组织梯队成员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研讨,为梯队成员的成长进步创造条件;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培养青年学术(技术)骨干,对梯队成员的调整和更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主动对接国家和省内重点产业、重点项目(课题),组织力量开展研究、开发、实施和推广工作,促进研究成果落地转化。带领梯队积极开展、主动参与专家服务基层等各类公益性活动,助推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

 

(四)负责梯队建设经费的管理和统筹使用,并接受所在单位的监督与审核。

 

第十二条 省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是梯队建设的核心成员和骨干力量,工作职责为:

 

(一)协助带头人制定梯队发展、人员培养和使用等规划,实施梯队成员的培养和使用计划,协助做好梯队相关工作。

 

(二)保持较强的进取精神,勇于承担各类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和急难险重任务,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三)独立或协助带头人完成本梯队申请的重点课题或重大项目的研究等。

 

第十三条 选拔具有培养前途的人员作为省领军人才梯队第三梯队成员,其条件可参照后备带头人适当放宽,是后备带头人的备选力量,其职责是配合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工作,并积极承担梯队创新研究工作。市(地、厅、局)和县(市、区)层级梯队和成员的条件及职责,由相应主管部门参照省领军人才梯队标准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四章 设立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开展省领军人才梯队设立工作。在总量控制基础上,发布新建方案,省领军人才梯队原则上在具有1年及以上培养期的市级梯队中选拔。市(地、厅、局)和县(市、区)梯队设立工作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各市(地)、中省直单位负责本地、本单位申报省领军人才梯队的推荐工作,对申报条件、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按隶属关系逐级推荐。非公经济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申报,由其所在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资格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确认,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可针对申报类别采取会议、通讯评审、面谈、远程视频答辩等多种方式。拟入选名单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入选通知。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评审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七条 担任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专业技术类公务员除外)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并可在规定的居住面积外给予25平方米工作间的货币化补贴待遇。

 

第十八条 给予省领军人才梯队择优资助,支持梯队人才培养和开展梯队工作,资助分为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三个档次,可用于购置科研资料、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培训)、短期进修、出版科研著作和为后备带头人发放补助(一般不超过资助额度的40%)等。梯队对经费享有自主支配权,已获得该项资助的梯队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使用预算资金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人员休假考察活动,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休假考察、学术交流及培训等。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已经取得高级职称后尚未聘用的,首个聘期内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兑现待遇,超出岗位数额的逐步消化解决。

 

第二十一条 领军人才梯队和梯队成员可优先推荐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支持符合条件的建有领军人才梯队单位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经费支持。梯队成员中的在站博士后,优先给予省博士后资助经费支持。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各级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负责省领军人才梯队新建、调整、使用、考核、激励等工作。各市(地、厅、局)和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制定本层级梯队管理办法,负责本层级梯队的管理建设服务, 协助管理省领军人才梯队,指导下一层级梯队建设。

 

第二十三条 省领军人才梯队及带头人、后备带头人考核调整,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实行期满考核与中期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5年,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距离退休年龄不满1年原则上不再继续连任。

 

(二)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因退休、调离、辞职、离世、聘期届满等原因,或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带头人年满63周岁和后备带头人年满60周岁,均应及时调整和退出。

 

(三)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同时调整更换时,参照梯队新建标准,重新履行认定手续。

 

第二十四条 省领军人才梯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领军人才梯队资格,或取消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称号,同时停发并追回剩余资金。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和业绩,骗取资格的;

 

(二)擅自离职、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因违规违纪违法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四)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不能履行职责,又无符合条件的人选接替的;

 

(五)省领军人才梯队撤销、合并的;

 

(六)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时间以上的;

 

(七)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单位、社会团体给予领军人才梯队配套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各单位要加强对梯队资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对弄虚作假、骗取领军人才梯队建设资金或将资金挪作他用者,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避免重复支持和逆向支持,省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和后备带头人在支持周期内,同时入选省级人才计划,按就高原则享受津贴和补助。

 

第二十六条 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主管单位应大力宣传梯队的先进事迹,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省领军人才梯队主要成员调整及人事变动、受奖受罚、职务晋升及梯队重大活动等,梯队所在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施行。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