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 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人社办〔2021〕46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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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科研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符合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条件的也可提出申请(有禁止性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在切实履行所承担的公益性服务职能的前提下,应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以在职创业、离岗创业、选派等形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四条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依法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

 

第五条 科研人员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 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其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科研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科研人员签订协议,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三方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九条 事业单位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加快实现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申请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应当与原事业单位订立离岗协议,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第十条 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离岗创办企业期限最长不超过离岗创办企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在同一事业单位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累计不超过6年。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人员在创业期间可以参加职称评审。可以通过原单位申报,也可以通过创业单位申报,并且不受原单位和创业单位职称结构比例限制。在创业单位的业绩可以作为参评职称的内容,在创业单位取得的职称资格,可以作为其回原单位后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空出岗位的,原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补充聘用其他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回原单位工作时,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原单位可突破结构比例聘用,并逐步消化。

 

第十三条 离岗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鉴定和评价意见进行,必要时也可到所在企业深入考核。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

 

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离岗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办理离岗备案或岗位聘用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应先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后,再申请兼职或离岗创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派出单位、选派人员、派驻企业应当签订三方协议,约定选派人员的工作内容、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内容。

 

第十八条 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选派人员在派驻企业的工作业绩应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的主要依据,派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第十九条 鼓励有科研人员的事业单位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创新岗位。现有岗位设置方案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求的,可以按规定申请调整岗位设置方案,也可以按规定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二十条 创新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在创新岗位工作期间,取得的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成果,应作为科研人员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自主设置流动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流动岗位人员由事业单位自主引进,不与事业单位建立人事关系,其薪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工作报酬、保密纪律、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流动岗位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以作为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9日起施行。


来源: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