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转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函〔2024〕19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相关省直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做好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促进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职称评审监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学细悟,准确把握《办法》核心要义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刻认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组织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结合职称评审实际深化理解,切实领会国家层面出台职称评审监管办法的重要意义,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重要举措和规范职称管理工作的具体实践。要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办法》的原则、目的和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将落实《办法》与《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一体推进、有机衔接,切实提升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二、学用贯通,有效健全评审监管体系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项对照《办法》提出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按照工作职责,将申报人监管、评审专家监管和职称评审工作人员监管相结合,将评审单位监管和申报人所在单位监管相结合,将评前监管、评中监管和评后监管相结合,将信息化、诚信档案和信用体系建设相结合,注重申报人诚信承诺的同时落实评审专家的诚信承诺及回避制度。各评审机构要强化自我监督,对照《办法》全面总结评审情况。

 

三、强化担当,积极营造良好评审氛围

 

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职能和权限,按照责任及分工,在评审监管政策制定、综合监管、具体评委会监督等方面知责担责、各司其职,在巡查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情况、重点督查有问题线索的评审单位、开展评审单位综合评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管、常态化监管,探索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同时,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对职称评审失信行为,实行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予以失信惩戒;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提醒、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对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大力打击职称评审领域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以严的规矩、严的要求、严的标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力确保职称评审安全,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才评价环境。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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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