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全省规范化建设零工市场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四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在全面振兴新突破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规范化建设零工市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拓宽就业渠道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零工市场纳入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坚持需求引领、整体谋划、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形成以线下零工市场为基础,线上零工市场为支撑,政府部门设立运作和社会力量运行管理的零工市场相互补充,市场、驿站、专区等各类型零工载体相互衔接的服务格局。全省建设数量适宜、规模适度的综合性零工市场和行业性、专业性零工市场,依托“舒心就业”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灵活建设分布合理、便利可及的零工驿站,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需设立灵活就业服务专区或服务窗口,全省零工市场信息系统与各地零工市场信息系统协调联动,均等化服务全面开放,对接服务快速、便捷、多样,适合大龄和就业困难劳动者的就业岗位供给充足,所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免费享受规范可持续的基本就业公共服务。

 

二、布局建设线下零工市场

 

(一)合理规划布局。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调研分析本地零工需求、交通情况等,协调对接规划、城管、交通等部门,采取划拨土地、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在车站、商圈、医院等人口流动性大、灵活用工较多、零工群体集中的区域,因地制宜建设与零工规模和市场需求相匹配,能够辐射一定区域的综合性零工市场或行业性、专业性零工市场。在用工需求分散、人员规模较小的地方,结合建设“舒心就业”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灵活设立零工驿站,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近就业岗位和服务。合理利用人力资源市场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场地资源,划设零工对接服务专区或设立灵活就业服务窗口,为零工人员与用工主体、职业中介机构当面对接洽谈提供免费场地和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改造利用闲置建筑、搭建必要服务设施、施划标线等方式,在零工人员自发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求职地点设立零工服务场所。积极与常用地图软件合作标清线下零工市场所在位置,方便群众辨识和查询。

 

(二)完善功能配置。零工市场一般应具备保障基本功能的服务面积,一般应配套设置电动车停放、劳动工具存放、候工休息等设施,根据场地实际,设置柜面服务区、求职招聘区、特色功能区、自助服务区、等候休息区以及职业指导室、创业指导室等,配备饮用水、急救药物等日常用品,最大程度为零工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实际需求,提供车辆即停即走、平价超市、服务评价、宣传公示等服务。零工驿站根据满足“舒心就业”指导服务站点基础功能实际,通常设置休息座椅,政策手册和办事指南等资料,有条件的可配备无线网络、手机充电等设施,方便求职人员候工时使用。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原则上应使用全国统一的零工市场标识,各地原则上按照“所在市+县(市、区)+(零工市场/零工驿站)”的模式命名零工市场,同一个县(市、区)有多家零工市场的,可在地区后增加可以表示零工市场具体位置(如“XX街”“XX路”)或零工市场性质(如“综合性”“XX行业”)的文字予以区别。

 

(三)提供基本服务。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应健全完善以即时快招服务为核心、以技能提升和权益维护服务为支撑的基本服务,重点提供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撮合、职业指导、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信息推介、培训需求信息收集、权益维护指引等服务。结合实际优化统一本地零工市场业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简化求职招聘登记表格事项,设立零工信息快速发布通道,引导分职业(工种、岗位)对接洽谈,为零工人员和用工主体提供快速发布信息、现场对接洽谈、即时确认结果、当日面试到岗等服务。

 

三、规范零工市场运行管理

 

(一)强化政府运作管理。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运作的零工市场,要综合考虑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规模、行业用工特征、零工市场辐射范围等因素,按照服务对象数量的一定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规范和流程,做好政策解读、就业服务等工作,确保零工市场的公益属性。鼓励招募志愿者,组建零工市场志愿服务团队,多渠道开展零工求职招聘对接服务。探索以适当方式建立求职零工的工作履历、技能特长、服务评价等公示栏,在方便雇主选择用工的同时,引导零工群体自我管理和自觉提升。

 

(二)规范社会力量运行。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要求,规范操作程序,明确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委托社会力量运行管理零工市场。支持各地采取“政府+市场”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资本和优质服务资源参与零工市场建设和运营管理,补充零工市场服务力量。依法依规提供招聘求职对接服务,拓展职业规划、用工指导、法律援助等专业化服务。严格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每年对提供就业服务成果、软硬件设施建设、投诉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不符合公益性质的零工市场及时予以退出。

 

(三)维护零工市场秩序。主动公开零工市场服务项目、办事指南、服务热线和投诉举报方式等,全面落实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加强信息真实性审核,依法监管职业中介机构,严厉打击黑中介、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导和督促用工主体合理确定招聘条件,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合规用工,落实用工主体相关责任。

 

(四)加强零工市场动态监测。建立零工市场动态管理名录,纳入全省零工市场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库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汇总分析辖区求职人员信息、招聘岗位信息、匹配结果信息、工资价位信息等相关数据,动态掌握灵活就业供求变化趋势,按照行业类型、岗位需求、小时工资、用工周期、求职需求、求职时长、性别年龄、地域分布等维度综合分析研判零工市场运行特点及应对措施,按月公布本地零工市场主要行业及岗位求人倍率信息,引导灵活就业人员求职择业。

 

四、积极打造线上零工市场

 

(一)加强线上零工市场建设。结合全省就业服务“一库一平台”建设,建立全省零工市场服务信息系统,丰富在线匹配、应聘报名、结果确认等平台功能,确保有求职需求的劳动者能够实时了解岗位信息;拓宽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发布、浏览信息覆盖面,开发智能分析、自行匹配、信用评价等功能,降低人岗对接成本。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省系统和自建系统等的应用,并逐步实现省系统全覆盖,数据全省集中。

 

(二)整合各类线上渠道资源。加强零工岗位信息收集和富余劳动力信息采集,逐步共享分散的手机APP、微信招聘群等线上供求信息渠道和城乡劳务经纪人的需求信息,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省级归集,实现零工供求信息省级集中、多点联动、统一发布。

 

(三)加强线上信息资源维护。通过办理招聘登记、走访调研企业、对接劳务中介等方式,收集更新非全日制用工、临时性和阶段性用工等零工需求信息,动态管理失效信息。快递物流、建筑施工、康养护理、家政服务等季节性、阶段性用工可采取提前预约方式,提升定制化服务水平。

 

五、做细做实基本服务

 

(一)注重困难零工帮扶。加强对待工时间长、低收入家庭、残疾等大龄和困难零工人员就业帮扶,优先组织其与适合的用工主体开展“点对点”对接洽谈,引导用工主体优先招用困难零工人员。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开展个性化就业援助,明确服务项目和步骤,组织参加培训,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拓宽岗位信息资源。改变被动等待上门求职和招工的传统方式,结合“春暖辽沈·惠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等公共服务活动,利用城乡赶集、企业用工高峰期等人员密集时点,深入乡镇、社区和园区采集岗位和求职信息。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针对零工能力素质,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引导有单位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零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和新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参加创业培训。零工市场、零工驿站可针对养老托育、家政餐饮等重点用工领域,与辖区相关培训机构合作,开展精准职业技能培训。创新开展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方式,支持零工灵活选择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

 

(四)维护零工合法权益。面向零工普及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了解自身合法权益,提高维权和安全意识,依法理性维权。探索建立供求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和通过第三方平台存管预付劳动报酬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及调处,维护和保障零工和用工主体合法权益。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联合街道、社区开展宣传推广活动,安排服务专员对自发形成的零工集散地或街头、路边揽活的零工进行文明劝导和政策宣传,引导更多零工和用工单位到规范化市场或驿站内进行劳务对接。开展灵活就业社保政策宣传,引导零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指导零工市场求职者积极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各地要将零工市场规范化建设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抓窗口建设、促队伍发展、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实施,逐步推进建设,不求“大而全”,重在“小而精”,以点带面提升零工市场就业服务整体水平,避免贪大求全造成浪费。要加强零工市场工作人员常态化能力培养,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轮训,分析就业形势、解读就业创业政策,强化考核激励,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能力。政府设立的零工市场、零工驿站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可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定补助。要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配备消防、监控、无障碍服务等设备设施,确保零工市场安全运行。要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各类信息安全规范使用。注意总结规范化零工市场建设经验做法,宣传支持灵活就业健康发展、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权益的政策措施和公共服务事项,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8月29日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