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衡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湘人社发[2023]8号)文件精神,开展衡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一次性创业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孵实体(在孵是指入孵基地时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三年、且在孵时间不超过三年;实体是指在孵化基地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的初创企业和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1.距申报截止时间创业实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2.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达2人及以上;

 

3.人社一体化业务管理系统中录入经营主体等基本信息,积极录入系统数据并及时更新;

 

二、补贴标准

 

衡阳市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一次性创业补贴主要包括创业经营性场所租金补贴和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创业经营性场所租金补贴。吸纳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人数达2人及以上(不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给予5000元创业经营性场所租金补贴,已申领的主体不再享受。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鼓励在孵实体积极为员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据在孵实体吸纳就业并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数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以2人为基准,给予4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每增加1人,多补贴2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补贴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入孵实体向孵化基地运营机构提交补贴申请资料。

 

四、补贴提交资料

 

(一)入驻实体需提供

 

1.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经营性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3.经营主体目前正常运营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有效证明资料,起止时间统一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1)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凭证(按季度提供即可)或银行经营流水(银行流水多的企业,可视情况每个季度抽取1天提供即可)

 

(2)入驻协议及租金支付凭证;

 

4.入驻实体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

 

5.吸纳就业2人及以上的证明资料:

 

(1)未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形,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成功上传至湖南省人社厅一体化平台;

 

(2)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情形,提供近3个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和参保人员花名册;

 

6.内资企业登记表(仅营业执照变更企业提供);

 

(二)创业孵化基地需提供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文件;

 

2.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花名册(见附件3);

 

3.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对公账户;

 

以上证照资料均须提供原件与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回申请对象,留存复印件,并在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签名。

 

五、补贴工作程序

 

(一)申报

 

由创业孵化基地代为申请代为支付。按辖区管理原则,向基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就业服务中心递交申报资料(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注册的于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申报),申报资料由创业孵化基地统一核实收集、装订成册。

 

同一人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创办多个经营主体的,只能申请一次,不能多头申报;申请人必须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纳入诚信黑名单,不再享受衡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对本基地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对在申报过程中协助企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的,一经核实,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初审

 

各县市区(含高新区)就业服务部门在受理申请资料后,及时完成初审,初审资料于9月30日前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要点如下:

 

1.审核时须以营业执照成立日期为准。营业执照发证日期与成立日期不一致的,须核实换证或者补证原因,因法人代表变更而换证的,不予受理;因变更地址、增加经营项目、遗失补办等原因换证的,可以受理;

 

2.审核人社一体化系统数据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入孵创业孵化基地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可以由经营主体提供的银行经营流水、纳税凭证等有效证明资料;可采取实地考察或委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人员实地考察方式,考察人员在申报资料签名证实,对运营真实状况负责。审核要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不增加申请对象负担;

 

3.审核租金凭证的真实有效性。是否有租金支付记录;

 

4.对所有申请人要比对是否为首次创业注册经营主体、是否重复和多头申报。

 

(三)复审

 

各县市区(高新区)就业服务部门将初审合格名单上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再次核实信息。

 

(四)公示

 

审核合格拟补贴对象在市人社局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

 

(五)核拨

 

经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

 

六、其他

 

1.申报过并获得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开办费的实体,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报过并获得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实体,不重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经营场所租金补贴。

 

2.其他未尽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3.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


附件下载:

  1. 1.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请表.docx
  2. 2.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经营性场所租金补贴申请表.docx
  3. 3.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一次性创业补贴申报花名册.docx
  4. 2.咨询电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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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