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委托收款业务的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和质量,更加方便缴存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委托收款是指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缴存单位签订托收协议,由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缴存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以下简称单位网厅)自行发起或通过柜面渠道发起托收申请,从缴存单位开户银行指定账户按月收取应缴住房公积金,实现公积金资金缴存业务即时申请、即时到账,并自动计入缴存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

 

第二条 委托收款业务的办理对象:在中心开户并正常缴存未纳入财政预算拨款的缴存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办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的委托收款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缴存单位需正常缴存至约定委托收款首月前一个月(未发生欠缴情况),方可办理委托收款业务。

 

第三条 申请和终止委托收款业务的流程

 

(一)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代收住房公积金款项协议书》(附件1)。

 

(二)缴存单位申请委托收款业务

 

1.缴存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签署由中心统一印制的《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同行)》(附件2)。

 

2.缴存单位到开户行网点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付款授权书》(附件3)(具体要求根据各开户银行规定)。

 

3.缴存单位所需准备材料

 

(1)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原件;

 

(2)单位公章;

 

以上签约材料复印件及签署的相关协议,作为业务档案归档整理。

 

(三)缴存单位变更、终止委托收款业务

 

1.缴存单位付款授权开户银行、账号发生变化的,应于汇缴前及时重新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向所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业务终止表》(附件4),再重新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2.缴存单位需终止委托收款业务,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业务终止表》(附件4),办理终止手续。

 

第四条 委托收款汇缴业务办理。

 

委托收款方式可以采用自助托收和柜面托收两种方式,具体如下:

 

(一)自助托收。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流程:单位专管员登录单位网厅办理汇(补)缴操作→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汇缴名册审核通过后→单位专管员选择委托收款缴款方式,发起委托收款业务指令→受托银行收到指令后从指定账户扣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应的对公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入账→缴存单位专管员通过单位网厅打印汇缴资金凭证。

 

(二)柜面托收。未开通单位网厅的缴存单位委托收款业务操作流程:单位专管员到缴存地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柜员完成汇(补)缴登记→汇缴名册审核通过后→业务提交后系统发起托收业务指令→受托银行收到指令后从指定账户扣款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应的对公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资金入账→缴存单位专管员柜面打印汇缴资金凭证。

 

第五条 缴存单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要求

 

(一)缴存单位限授权一个划扣住房公积金款项的指定账户开户银行,应为中心受托银行,并与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为同一银行。

 

(二)缴存单位应确保其开户银行指定账户状态正常,并提前预留足够的余额。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将导致托收失败,单位应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避免迟缴、欠缴,影响职工正当权益。

 

(三)缴存单位应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完成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缴存登记和托收手续。因缴存单位未及时办理而造成差错及损失,由单位自行承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以管理机构实际收到缴存资金并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为准。

 

(四)因缴存单位未及时办理重新签约和变更手续所造成的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条 缴存单位在托收过程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第七条 缴存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封存或注销等业务时,应先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终止手续。

 

第八条 此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请与中心财务计划科联系。


附件下载:

  1. 附件1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代收住房公积金款项协议书.doc
  2. 附件2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同行).doc
  3. 附件3 委托付款授权书.doc
  4. 附件3-1 委托付款授权书(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doc
  5. 附件3-2 委托付款授权书(中国建设银行).doc
  6. 附件4 普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业务终止表.doc

来源: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