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4〕3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兜住、兜牢民生底线,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 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 1%的政策,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均为 0.5%,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二、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6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劳务派遣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参照大型企业实施稳岗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 1 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领取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所需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jndj.osta.org.cn)或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s://rs.jshrss.jiangsu.gov.cn/index/?type=grbs)可查询到。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布 2024 年江苏省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指导目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504 号)执行。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获得高等级证书的不得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四、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各地要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价格临时补贴等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五、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失业保险各项业务按照《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等规定,通过人社一体化平台具体经办。稳岗返还采取免申即享的经办模式,并通过短信等方式告知企业;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主动申请稳岗返还,并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进一步畅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渠道,确保失业人员仅凭身份证或社保卡即可申领;用好待遇申领和转移接续两个全国性平台,提高审核办理效率,推动实现失业人员随时随地可领。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省级将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基金结余不足时要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各地要健全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动态更新经办风险点,梳理事前事中事后的风控规则,及时嵌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对待遇领取资格条件的信息核验。要充分利用全国社保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功能,在待遇审核和发放环节加强数据比对,防止冒领、重复领取,并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不得瞒报谎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落实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展翅行动”,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可通过官网官微、报刊广播、政务大厅展板等多种渠道广泛推广,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主体精准推送,探索运用“政策计算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工作调度,及时跟踪掌握实施情况,分析研判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落实到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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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