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 关于印发《DIP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的通知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结合我市2023年DIP清算工作及《辽宁省按病种分值付费病种目录(2024年版)》,现对我市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进行调整,此系数用于2023年7月至12月的DIP清算工作以及2024年4-12月的月预结算,医疗机构等级系数调整如下:

 

三级和市级专科医疗机构(除抚顺市眼病医院)等级系数为1.27;抚顺市眼病医院等级系数为1.4;三县、沈抚改革示范区及全年手术组占比超过80%的二级医疗机构、抚顺爱尔眼科医院、抚顺何氏眼科医院等级系数为1;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及全年手术组占比超过80%的一级医疗机构(除抚顺爱尔眼科医院、抚顺何氏眼科医院)等级系数为0.85;其他一级医疗机构等级系数为0.7。

 

自发文之日起,《关于调整DIP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系数的通知》(抚医保〔2024〕17号)同时废止。

 

抚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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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抚顺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