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州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黔东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相关政策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附件:黔东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试行)

 

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黔东南州教育局

202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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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黔东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审工作的正确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67号)(以下简称《评审条件》)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黔东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基本条件、学历资历条件、任职条件、业绩条件和破格条件等按黔人社通〔2023〕67号文件执行。

 

二、关于《评审条件》“基本条件”第五条有关条款细化说明

 

(一)第五条第三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由单位出具无违反师德师风证明。

 

(二)第五条第四款“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素养测试有关规定”

 

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三)第五条第六款“完成单位安排的专业岗位工作,工作量饱满”

 

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国家最新版的课程方案、课标标准以及有关工作量核定的文件,结合各地各校教学实际(学生规模、班级数、学校性质等)制定工作量管理办法,明确各学科教师工作量和本校教职员工工作量核定标准及换算方法,经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州属学校须经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在申报职称时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除《评审条件》明确规定的工作量以外,其他要求如下: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书记(副书记)、校(园)长、副校(园)长、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申报职称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任职文件和任课课程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教学岗位教师申报职称的,须提供教师任课课程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的“教学指导、教学研究或下沉服务”等由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出具证明,“上课”须由学校提供相关证明,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员参照执行。

 

电化教育人员“确保设备及资源正常使用率”由单位出具证明。

 

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电化教育人员、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员的“听课、评课”工作量核定由单位根据听课记录等出具证明。

 

(四)第五条第七款“满足贵州省基层服务相关要求”按照以下具体标准执行

 

1.基层服务要求

 

州级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累计服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前,须到县级及以下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累计服务满2年。到凯里市服务的,必须到乡镇服务才予认可。

 

县(市)级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职称前,须到乡镇累计服务满1年以上;晋升高级职称的,本条不作要求。

 

2.基层服务时间

 

可按学年、学期、学时进行计算。1学年即为连续服务1年;以学期为服务周期,间断开展服务的,达2学期计为累计服务1年;定期、不定期开展的服务,可按每半天计4学时,1天最多不超过8学时的方式计算。累计服务1年的最低学时要求为80学时。

 

3.基层服务区域

 

州级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须到县级及以下教育机构开展服务(含凯里市乡镇),县(市)级教育机构须到乡(镇)级以下教育机构开展服务。县(市)域内城镇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服务认定为基层服务。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以具有管理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界定为准。

 

4.基层服务形式

 

凡符合以下情况的均可认定为基层服务:一是经主管部门选派参加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含后续此类工作)等驻村工作;二是受有关行政职能部门邀请,开展文化宣传、政策宣讲、艺术下乡等工作;三是经同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选派开展的支援教学工作;四是经同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以帮扶、结对等方式,到符合基层服务要求的区域,开展的学生教学、教师培训、专家讲座、教学研讨、活动交流(含青少年活动中心组织的)等工作;五是同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学视导、教育评估等具有专业性、指导性的工作。

 

5.申报职称时须提供的材料要求

 

由同级及以上单位下派到基层开展服务的,须提供下派工作文件及单位开具的工作经历证明;申报人员原在基层单位工作的,须提供录用文件、基层工作期间年度考核表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任职条件”有关条款细化说明

 

(一)关于“教学效果优良”(一级教师)、“教学业绩突出”(高级教师),“达到《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要求(各级别均须达85分以上)”;“循环教学”

 

教学效果和教学业绩按《黔东南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学校分类及教学业绩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执行,须提供本单位制定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业绩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框架表(评分细则)》及评分总表。

 

关于循环教学,只有一个年级的教学点,该年级一年完整教学视为等同于循环教学,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单位(或基础教育科<股>室)相关证明。仅有一个年级有该门课程的,如初三化学,则该学科一年完整教学视为等同于循环教学,不须提供证明。

 

(二)关于“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或“参与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

 

担任过班主任、辅导员、思政干部、共青团团干工作,须提供任职文件、工作安排、总结。参与辅导学生社团或课外兴趣活动小组活动须提供学校总体安排、个人计划、总结、学生名单、活动记录等佐证材料。以上工作或活动周期不少于1年(两个学期),并按要求完成1项以上。

 

(三)关于“校(园)本教研任务”

 

校(园)本教研任务是指基于本校(单位)问题解决并由教师个人或团队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如集体备课、命题解题说题活动、课堂教学诊断或改进活动、作业设计与批改反馈研讨活动、优秀学生培养或学困生转化活动、课堂教学规范管理调研活动、学生或教师技能竞赛活动、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活动、班级文化建设研讨主题活动等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校(园)本课题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交流活动等。该研究活动必须在校内(单位内)开展,是本校(单位)下发或个人向本校(单位)申领的任务,以解决学科或领域相关问题为目的的校(园)本教研任务。可参见《黔东南州教育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小学(幼儿园)校本教研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东南教发〔2024〕2号)文件相关要求。

 

“校本教研”的要求不能以相应级别的获奖、县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其他项目等进行折算或视同。县级以上科研课题不能视作校(园)本教研任务。

 

须提供活动计划或安排、研修过程记录、研修总结或报告等反映其真实过程和意义价值的佐证材料。

 

(四)关于“积极参加示范教学交流活动”(一级教师)、“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作用”(高级教师)

 

县(市)级以上示范课、半日活动展示、专题讲座、观摩课等,须由同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所辖教科研部门、教师发展部门、电化教育部门)组织开展。须提交组织文件、活动安排表、组织单位对示范课(观摩课)的评价等佐证材料,专题讲座可提交组织文件或邀请函、讲座证明或评价等佐证材料。

 

校(园)级示范课、半日活动展示、专题讲座、观摩课等参照上述要求执行。本细则其他条款中有此类情况的参照此要求执行。

 

(五)关于“电化教育人员承担校级以上信息化教学活动1次以上”(一级教师)、“电化教育人员高水平地指导本区域教师信息化教学活动3次以上”(高级教师)

 

须提供组织文件、成果印证等能够体现指导功能及其意义价值的佐证材料。

 

(六)关于“指导、培养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高级教师)

 

指导、培养本学科(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员可以是本领域)青年教师或新任教师(含跟岗研修教师)须周期1年(或连续两个学期)以上,可以跨县、跨校进行。教学岗位教师每年可指导1-2人,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具备博士学位和具备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员每年可指导1-3人。

 

须提供本校(单位)或校级(或校际双方)安排文件或协议、指导计划或方案(含内容、措施)、总结及取得的效果等佐证材料。

 

(七)关于“城镇教师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高级教师)

 

申报人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满足任教经历:

 

1.到相对应学段的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每周3课时以上,或承担一个班级以上的教学任务。没有对应学段学校或对应学段学校无法承受任教或支教等需求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向下派遣并出具说明,可向下学段兼容。

 

须提供课程表及参照《卫生、教育、农业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登记审核表》的任课登记证明或其他佐证材料。

 

2.任现职以来,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结对帮扶”“强校扶弱校”“送教送培进校”等活动,近5年内其中1年到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上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学术讲座、组织开展教研活动等满140课时。

 

须提供《教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层服务登记审核表》或其它佐证材料。

 

3.任现职以来参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的驻村帮扶工作经历可视作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可与《评审条件》第五条之“(七)满足贵州省基层服务相关要求”重复使用。须提供文件或相关证明。

 

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教科研人员能独立组织经验交流、教学研讨、学术会议等活动,撰写研究报告、评估报告、调研报告、经验总结等2份。”(一级教师)、“教师发展中心人员能独立组织区域性的教师培训、经验交流、学术交流等活动,撰写教师培训项目设计方案或项目实施情况报告2份。”(一级教师)

 

“独立组织”,除本人本学科(领域)单独组织的活动外,还包括在本级多学科活动中,个人组织相关人员举办的本学科(领域)活动,以及上级活动由本单位或本地承办的协助组织的本学科(领域)活动。须提供组织文件或活动方案、报告或总结等佐证材料。

 

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员须提供能独立组织县(市)级以上艺术、体育、科技、少先队等活动及培训项目文件及活动开展图片或简报。

 

教科研人员、教师发展中心人员、青少年活动中心人员申报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参照执行。

 

四、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业绩条件”、第十四条“业绩成果”有关条款细化说明

 

(一)关于优质课、教师教学技能比赛等

 

1.优质课。特指“中小学优质课评选(观摩)交流活动”竞赛课。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科(股)室按上级对口部门安排(正式行文)组织评选的优质课,须经州、县(市)教科研部门等牵头逐级评选,方能认可。

 

2.教学技能比赛。是以一堂完整教学课或融合三种以上教学关键技能为基础进行的教学能力比赛。获奖率小于或等于优质课获奖率,但比赛影响力或含金量大于或等于优质课的,获奖结果与优质课获奖等同。如教育部“基础教育精品课”遴选、全国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实验教学技能大赛(含说课、实验操作演示、教学反思和答辩)等。

 

3.教学基本功比赛。是围绕教学关键技能开展的以一堂非完整教学课为基础进行的现场教学基本功比赛,如课件制作、教玩具制作、实验操作、微课、游戏案例或教学案例、说课(幼儿教师说游戏)、教学设计、微型课、幼儿教师五大技能比赛等具有促进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的现场赛事,可按3次同级别的获奖折算为1次同级别教学技能比赛获奖,但所折算的赛事应在影响力、含金量上对等,注重比赛实用性。对于获奖率相对较高,与以上比赛不相对等,但确对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具有促进作用的,可再予以增加次数。

 

4.其他说明。“一师一优课”可按2次同级别获奖折算为1次同级别教学技能比赛获奖,并在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及以下使用。“三字一画一话”比赛可按2次同级别获奖折算为1次同级别教学技能比赛获奖,但仅限于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教学设计、教学案例现场比赛等同于教学基本功比赛。参选优质课竞赛(技能比赛、基本功比赛)教师在参选当年或任现职以来必须任教有参赛学科(申报职称时须提供课表或证明)。

 

以上须提供比赛结果文件、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

 

(二)关于优秀教学成果、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认定

 

1.国家、省、州、县(市)行文组织评选的教学成果和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获奖,以及经教育科研部门鉴定推广应用的教学和教育科研成果。

 

2.《评审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省级二等奖以上”细化为“县、乡(镇)教师获优秀教学成果省级二等奖或州级一等奖或县(市)级特等奖以上”。

 

(三)关于“表彰、表扬、称号”

 

1.“表彰”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规范,不作扩展。其中,“省级表彰”严格按《贵州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认定,州级及以下级别“表彰”按各地报经省政府批准的项目认定。

 

2.“称号”以《评审条件》文中所罗列的为准,不作扩展。

 

3.“表扬”指与教育教学相关,且非单项或专项,面向本区域教育系统开展的表扬。

 

4.关于有关条款的细化说明:

 

(1)《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2项“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细化为“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或县(市)级党委、政府表扬1次以上”。

 

(2)《评审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成果”第2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1次以上”细化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或州级党委、政府表扬1次以上”。

 

(3)“获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表扬2次以上”可作为“州级及所在地教师”申报一级教师和“县、乡(镇)教师”申报高级教师的业绩条款。

 

(四)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或融合教育学校教师从事特殊教育教学2年以上,自选2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独立撰写的巡回指导融合教育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和学期工作总结,或送教上门教学计划或个别化教案(须经指导学校及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下同)。”(一级教师)

 

须提供所在学校有关巡回指导、送教上门的教学计划及指导学校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五)关于《评审条件》第十四条第二款“业绩成果”第5项中“教学设计”“计划或教案”或“方案”“总结”的补充说明

 

对于提交教学设计的申报人,除在平台上提供相应要求的材料外,还须另外提供由学校审核反映其长期平均水平的1个教学设计原件及与该教学设计相对应的一堂完整课的教学视频,职称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组织专家对该教学视频和对应的教学设计进行评审,并在现场答辩环节,抽取申报人在平台上传的2-3份教学设计之一开展说课、答辩等方式综合认定。

 

普通学校教学岗位教师:须提供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单位盖章的课程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教学效果显著”业绩证明(参见附件《黔东南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学校分类及教学业绩认定实施意见<试行>》或近5年有1年以上获中考、高考教学质量奖<单科、学科团队、班级团队>均视为满足本要求)、学校验证的上学年原始且完整的教学设计证明、2-3份符合要求的优秀教学设计原件等佐证材料。

 

从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学岗位教师:须提供熟练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单位盖章的课程表、本单位审核的“教学效果显著”业绩证明、学校验证的上学年原始且完整的教学设计证明、2-3份符合要求的优秀教学设计原件、从事特殊教育教学3年以上的证明、自选5份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且独立撰写并符合本地区实际的融合教育工作巡回指导的经验总结和讲稿,并提供本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证明,或黔东南州统一的送教上门工作手册和学校提供的教师连续送教一年(或累计送教两个学期)的送教证明及送教花名册等佐证材料。

 

(六)关于“组织竞赛辅导获奖”

 

1.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或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均可。由省选拔推荐参加全国竞赛获奖的为国家级。须提供获奖证书、教案、教学计划等佐证材料。

 

2.指导学生获奖人数。以团队参赛的,1次比赛计1人(次),不可累计人数;同项比赛,指导多名学生个人赛获奖的,可累计人数;不同项比赛,指导同一名学生个人赛或同一团队比赛的,可累计人次。

 

3.指导教师排名。学生个人赛的指导教师必须为第一人;团队赛的指导教师,可根据赛事设置的要求,申报一级教师的,认定到前五人,申报高级教师的,认定到前三人。

 

(七)关于《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第5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7项条款的细化说明

 

1.“取得一等奖”:指申报人所在学校,获当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的获奖,应为当地对各学校考核中最具权威性或最具分量的评比。须提供有关文件、证书等。

 

2.“平均水平、名列前30%、名列前10%”:指申报人个人在学校考核中的排名。须提供学校考核的证明等。

 

3.获得以下奖励或表扬之一的教师,视为教学效果优良或教学业绩突出,满足《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第5项或十四条第二款第7项条款规定:

 

(1)获得普通高中州教学质量班级突出贡献奖、班级团队奖、学科团队奖的;

 

(2)获得州教学质量单科一等奖(州属学校和凯里市城区学校教师)、二等奖(县、乡学校教师)的;

 

(3)获得县(市)级党委政府颁发的教学质量一等奖(申报一级教师;县、乡学校申报高级教师)的。

 

(八)关于乡镇教师的有关业绩条款

 

《评审条件》第十二条第二款“业绩条件”第6项“在乡镇以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15 年以上”的要求,指申报人现仍在乡镇以下学校从教。曾经在乡镇以下学校从教15年,但申报相应职称时已离开乡镇以下学校的,不符合此条件要求。

 

(九)关于“在重要考试中承担学科命题工作”

 

重要考试除黔人社通〔2023〕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以下考试及要求:

 

考试方式为纸笔测试或计算机测试。县(市)级考试命题,指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应年级全体学生参加考试的命题,包括期末监测考试、毕业年级模拟考试等。州级考试命题,指州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州范围内组织考试的命题,包括期末监测考试、质量监测考试、毕业年级综合素养测试、毕业年级模拟考试、毕业年级(含八年级地理生物)学业水平考试、教师素养测试等。

 

以上须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或文件等佐证材料。

 

(十)关于“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材出版单位邀请,参与全省中小学选用使用教学用书的修订、审读”

 

须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或文件等佐证材料。

 

(十一)关于“课题、论文及论文获奖”

 

1.课题。申报一级教师和高级教师的县级以上课题均要求结题,并提供全程佐证材料,含课题立项文件或立项通知书、立项申请书(申报表)、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结题鉴定意见、结题证书等。

 

2.论文及论文获奖。“公开发表论文”除黔人社通〔2023〕6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要求以外,发表论文必须是本专业及教育教学管理方面相关学术论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认可到第二作者。

 

论文获奖包括教师教育教学案例(故事)、专题报告、教学设计(教案)等获奖,以教育行政部门评比的为准。

 

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认可:联合其他部门的属于扩大解释范围;非法出版物上发表的;各种内部刊物、专刊、论文集、学校专辑和利用境外刊号在国内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只发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新闻报道、工作研讨资料、讲座文稿、文件汇编、教案、复习资料、习题集等;非本专业(领域)论文。

 

公开发表的论文须提供相关学术期刊封面及本人文章页扫描件等佐证材料。论文获奖的须提供论文原件和获奖结果文件及证书等佐证材料。

 

3.以上课题、论文均指本专业(领域)的成果,本专业是指教师从教的学科专业和教师从事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方面的领域,含德育与班主任、文化与文化育人、教师发展、学生发展、学校发展等。

 

五、相关标准认定

 

(一)关于示范课、观摩课、半日活动展示、专题讲座的认定

 

1.示范课。是指以学科(领域)为单位,通过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优秀的教学设计,使用科学的教学手段,以营造和谐教学氛围,培养学生高效获取相关知识、提升相关能力为目的,促进学生素养提升,对本学科(领域)教育教学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对其他学科(领域)教育教学起到启迪影响作用的一堂完整的、开放的教学课。包含学科教学示范课、主题班会示范课、实验操作示范课等。

 

2.观摩课。是指教师精心准备的,有一定的教学风格和特点,促进学生有效学习、对观摩教师具有一定影响和借鉴作用,具有教学研讨、诊断等功能的一堂完整教学课。

 

3.半日活动展示。是指教师精心准备的、向家长或教师等全面展示幼儿园半日生活活动、运动活动、游戏活动、学习活动等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展示,能够促进幼儿发展,有一定的教学风格和特点,活动时长一般为半天。

 

4.专题讲座。是指由学校、教科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相关单位聘请的相关学科(领域)专业人员开展的有主题的讲座,专题讲座的时长不得低于1小时。

 

优质课不能等同于示范课和观摩课,带有竞赛性质的不予认定为示范课和观摩课。

 

(二)关于“省、市及所在地”的界定

 

省、市及所在地按区域位置认定,指省、市级政府所在地的学校(不可仅以省属、州属学校来认定)。凯里市区所在地学校均属于此列。

 

(三)关于获奖级别认定

 

按照“层层赛”的方式,逐级组织评选推荐的比赛,同一项目不同等级获奖的,以最高级别获奖予以认定。

 

(四)关于有关业绩认定

 

基础教育教师业绩指申报职称学段取得的业绩,高学段取得的业绩可以在低学段申报职称使用,低学段取得的业绩不能在高学段申报职称使用。特殊教育学段对应中小学相关学段。

 

六、相关说明

 

本《细则》中凡冠有“以上”或“以下”级别的,均包含本级。

 

本《细则》由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东南州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东南州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补充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黔东南人社局通〔2019〕1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黔东南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学校分类及教学业绩认定实施意见(试行)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67号).pdf

 

附 件:黔东南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学校分类及教学业绩认定实施意见(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贯彻以评促教,科学认定申报教师的教学业绩和教学效果,明确薄弱学校认定范围,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黔东南州中小学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

 

二、学校分类

 

根据办学条件、学生来源、师资水平等条件,将学校分成不同类别。

 

(一)全州普通高中分为四类

 

一类:省级一类示范性高中和面向全州招生超过100人的省级二类示范性高中。包括凯里市第一中学、黔东南州民族高级中学。

 

二类:省级二类示范性高中。包括黎平县第一民族中学、天柱民族中学、黄平民族中学、台江县民族中学、三穗县民族中学。

 

三类:省级三类示范性高中、不是省级示范性高中的县第一中学。包括锦屏中学、镇远中学校、榕江县第一中学、岑巩县第一中学、天柱县第二中学、剑河民族高级中学、麻江县第一中学、雷山民族中学、丹寨民族高级中学、从江县第一民族中学、施秉县第一中学。

 

四类:不在上述三类高中之列的普通高中及省级特色示范高中。包括黔东南州振华民族中学、凯里实验高级中学、凯里市第三中学、凯里市第八中学、凯里市第十九中学、凯里学院附属中学、从江县第二民族高级中学、黎平县第三中学、黄平县旧州中学、剑河县第二中学、岑巩县第二中学、黎平县第四中学、榕江县第三高级中学、镇远县文德民族中学校、锦屏县三江中学、民办高中。

 

省级示范性高中所教学生指省教育厅下文当年新招高一年级学生。

 

(二)初中学校分为两类

 

(具体分类由各县<市>确定)

 

一类:县(市)城区中学

二类:乡镇中学及县(市)城区但招生范围全部为乡镇学生的初中学校

 

(三)小学分为四类

 

(具体分类由各县<市>确定)

 

一类:县(市)城区小学

二类:乡镇中心小学

三类:村级完全小学

四类:教学点

 

三、教学业绩认定

 

高(完)中、初中学校、小学申报一级教师、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师,根据所在学校类别,教学业绩或教学效果达到以下标准的,认定为教学效果优良(一级教师)或教学业绩突出(高级教师)。

 

(一)近四年有两年及以上(一级教师)或近五年有三年及以上(高级教师)教学成绩(含期末检测成绩、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查成绩、中考成绩、高考成绩<含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等)处于县(市)同级同类学校(没有同级同类学校的用同年级对比)前60%(一级教师)或前40%(高级教师)水平以上,且积极参与或组织开展后进生转化或发挥个人特长积极提升学生技能特长(含艺术或体育或劳动教育)或积极参与校本课程(狭义)开发应用或积极开展家校社活动,并取得一定效果的,均可认定为教学效果优良(一级教师)或教学业绩突出(高级教师)。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劳动教育、综合实践、科学等学科及1-2年级的教师可以提供考查成绩印证。

 

(二)除两年(一级教师)或三年(高级教师)及以上成绩达上述要求外,剩下两年中,至少有一年不得处于同级同类学校(没有同级同类学校的按同年级计)倒数20%(含)以内。

 

(三)以上成绩认定,可以是班级均分(排位)或均分提高率(正值)等能够证明教学效果优良或教学业绩突出的指标。

 

(四)申报职称时须提供相关个人成绩原表、成绩比较表及其他业绩的育人效果证明(方案或计划、过程性材料、育人效果)等佐证材料。

 

(五)凯里经济开发区学校教师教学效果或教学业绩参照凯里市乡镇学校、村级完全小学和教学点相应类别进行认定。

 

以上各类教学效果或教学业绩的认定,申报教师都要如实填写,各中小学校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对比,并签署意见,校长签字并加盖公章,附必要的佐证材料才能有效(学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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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3〕67号).pdf

来源:黔东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