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以及《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变更、转移、封存等。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自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依据《张家口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业务办理部门)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业务。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四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职工个人信息等资料,向单位所在地管理中心业务办理部门申请单位开户,同时办理职工个人开户。

 

(一)单位开户提供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登记表》(见表1)一份。

 

(二)个人开户提供材料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增加清册》(见表2)一份及电子版。

 

(三)开户流程及相关规定

 

1. 单位缴存开户登记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提交业务办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单位开户。

 

2. 个人账户设立,由业务办理部门依据《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增加清册》(见表2)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个人开户。

 

第五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办理部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新增人员开户需提交的材料和流程同第四条(二)、(三)-2。

 

第六条 业务办理部门应当设立集中缴存管理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的缴存。

 

第三章 缴 存

 

第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元为单位。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以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九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第十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开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具体办理流程:

 

(一)缴存单位汇款后,经办人持银行缴款凭证到业务办理部门办理入账;

 

(二)单位缴存职工有增减变化的,需填写《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增加清册》(见表2)一份及电子版、《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减少清册》(见表3)一份及电子版;

 

(三)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业务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本次汇缴。

 

第十一条 缴存单位也可以通过委托代扣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19日前完成单位职工增减变更,且保证协议账户有充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具体办理流程:

 

1.缴存单位应与管理中心、扣款银行签订《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款结算协议书》(见表4);

 

2.管理中心根据《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款结算协议书》(见表4),办理单位委托代扣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每年结息日(6月30日),为缴存职工计结利息,结息后的利息并入职工个人账户本金起息。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一)单位缓缴需提供相关资料

 

1. 单位提供经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见表5);

 

2.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的决议;

 

3. 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材料,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二)单位缓缴流程及其他规定

 

1. 由业务管理部门受理,报中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后执行;

 

2. 单位缓缴起止期限为一年,到期仍无力缴存,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单位缓缴手续。满一年后未办理缓缴延续的,缓缴自动解除,解除后不按时缴存的单位视为欠缴。

 

第四章 封存和启封

 

第十六条 单位应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单位停止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封存状态下单位可以为职工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1. 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2. 职工与单位终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3. 职工调离单位的;

 

4. 符合住房公积金清户提取条件未办理的。

 

(二)办理封存需提供的材料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减少清册》(见表3)一份及电子版。

 

(三)办理封存的流程

 

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封存。

 

第十七条 业务办理部门应当设立集中封存账户。已无单位主体或因失联等原因无法办理提取的,需进入集中封存账户统一管理。

 

(一)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所需的材料

 

1.《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减少清册》(见表3);

 

2.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表6)一份及电子版。

 

(二)转入集中封存账户办理流程

 

业务办理部门依据缴存单位提供的撤销、解散、破产文件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封存业务回单》《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业务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纳入集中封存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启封后,单位从启封之月起恢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办理启封的材料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增加清册(启封人员)》(见表7)一份及电子版。

 

(二)办理启封的业务流程

 

个人账户启封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启封业务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后,完成启封。

 

(三)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的个人账户因职工再就业,恢复缴存的,需先办理转移,再办理启封。

 

第五章 转 移

 

第十九条 缴存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需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住房公积金转移分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一)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办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业务办理部门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账户直接转入新单位账户。

 

1. 《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见表6)一份,多人同时转移的附《张家口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清册》(见表8)一份及电子版

 

2. 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转移业务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转移。

 

(二)异地转移

 

1. 职工转入我市的,需本人在我市连续缴存半年以上,方可申请异地转移业务。具体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业务办理部门填写《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见表9),业务人员根据《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录入系统,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本人签字确认,发起异地转移申请;

 

(2) 业务人员确认转移资金到账后办理补缴,通知申请人,转移完成;

 

(3)若业务人员收到申请驳回信息,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2. 职工转出我市的,业务人员收到异地转移申请后,对发起内容进行核对。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且申请人的账户为正常封存状态,予以转出;否则驳回申请,不予转出。

 

第二十条 单位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向业务办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第六章 补 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三)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四)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二条 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一)补缴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 银行缴款凭证;

 

2.《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明细表》(见表10)一份及电子版。

 

(二)补缴流程及相关规定

 

补缴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补缴业务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补缴。

 

第七章 变 更

 

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变更是指缴存基数变更、缴存比例变更、单位信息变更和个人信息变更。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整。单位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变更,每年变更一次。职工缴存基数依照职工工资调整或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时变更,具体要求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为准。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变更

 

1. 基数变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变更清册》(见表11)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2. 基数变更流程及相关规定

 

(1)基数变更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导入变更数据,经复核后,业务人员在《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变更清册》(见表11)上加盖业务专章,交单位经办人确认,完成基数变更。

 

(2)基数变更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为一月份或七月份。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需调整应和基数变更同步进行。

 

(一)缴存比例调整提交的相关资料

 

单位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的《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变更清册》(见表10)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二)缴存比例调整流程及相关规定

 

比例调整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导入变更数据,经复核后,业务人员在《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变更清册》(见表11)上加盖业务专章,交单位经办人确认,完成比例调整。

 

第二十六条 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至5%以下。

 

(一)降低比例需提供相关资料

 

1. 单位提供经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审批表》(见表12);

 

2. 经公示后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降低比例的决议;

 

3. 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证明材料,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材料,或第三方审计报告。

 

(二)降低比例流程及其他规定

 

1. 降低比例由业务管理部门受理,报中心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经中心批准后执行;

 

2. 降低比例起止期限为一年,到期仍无力缴存,须提前一个月办理单位降低比例手续。满一年后未办理延续的,自动解除,解除后不按原缴存比例缴存的单位视为少缴。

 

第二十七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业务办理部门变更登记。

 

(一)单位信息变更提交的相关资料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二)单位信息变更流程及相关规定

 

单位信息变更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单位信息变更。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单位经办人或本人持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向业务办理部门变更登记。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修改。

 

(一)个人信息变更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经办人和变更人身份证原件及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章确认的《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见表13)。

 

(二)个人变更流程及规定

 

个人信息变更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回单》,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个人信息变更。

 

第八章 账户注销

 

第二十九条 单位撤销、解散、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相关批准文件,到业务办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单位账户持续1年零人员且账户零余额的,管理中心可直接办理账户注销手续。

 

(一)单位销户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单位注销的证明文件,以下之一即可。

 

1. 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相关文件原件;

 

2. 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原件;

 

3. 企业破产、兼并证明或法院民事裁定。

 

(二)单位账户注销流程及其他规定

 

1. 单位账户注销由业务办理部门受理、初审、扫描建档,经复核授权后,出具《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回单》,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完成单位账户注销。

 

2. 办理单位账户注销手续,应将单位账户内职工个人账户全部办理转移(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或销户(含封存人员),且单位账户余额必须为零,单位方可办理注销账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为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日常业务,逐步开展住房公积金网上归集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资料变更、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账户同城转移等。

 

住房公积金网上归集业务,依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操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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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归集附件:1-13.doc

来源:张家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0-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