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吉林省1996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6〕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1996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发布如下:
长春市区(含双阳区)、吉林市区为215元/月,1.27元/小明;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和延吉、珲春市为195元/月,1.15元/小时;
其他市和县为175元/月,1.03元/小时。
1996年底最低劳动工资标准的执行期为1996年5月1日至1997年4月30日。
乡镇企业暂不执行本年度最低劳动工资标准。
发布:199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