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1997〕80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黑龙江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黑龙江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黑政发[1995]59号)有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反复测算论证,确定我省1997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以月为单位)如下:
一、大庆市区划250元。
二、哈尔滨市区为230元。
三、齐齐哈尔、牡丹江(含绥芬河市)、佳木斯市区为220元。
四、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黑河、伊春市区和大兴安岭地区为200元。
五、县级市为180元。
六、其他各县为170元。
发布:199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