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政策报销标准(门诊统筹起付线、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


依据《齐齐哈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规定:

 

落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合理设置异地就医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标准。

 

异地备案人员异地门诊就医支付政策标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三类人员无先行自付比例,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同类人员在参保地同级别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核销;经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备案人员,在备案半年有效期内,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个人先承担10%(省内)或15%(省外),再按同类人员在参保地三级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核销。

 

非异地备案人员异地门诊就医支付政策标准:不符合异地备案条件的临时外出人员,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个人先承担30%,再按同类人员在参保地三级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核销;未办理异地备案手续发生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急门诊费用,个人先承担20%,再按同类人员在参保地三级医院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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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