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限?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的缴费月数核定其失业保险金期限,累计缴费每满一年享受2个月,以此类推,最长不超过24个月。超过24个月的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剩余月份转入下一计算周期,与下一计算周期合并计算。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重复缴费的月数在核定时不重复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缴费时间和标准重新计算。重新计算标准的,如后次标准高于前次尚未享受月份待遇标准的,则就高按后次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如前次失业保险金标准高于后次失业保险金标准,则采用加权平均计算。

 

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且非本人意愿失业不满一年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来源:淮安就业


发布:2024-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