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政策规定


一、贷款额度

 

(一)可贷额度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可贷额度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5倍,个人最高额度50万元,多子女家庭个人最高额度60万元;夫妻参贷的可贷额度为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且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多子女家庭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20万元。

 

(二)贷款成数

 

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80%;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0%,多子女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成数为所购房屋价值的75%。

 

(三)其他规定

 

1、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80%;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0%;多子女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二手住房,最高可贷成数为所购住房评估价值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成交金额二者中较低值的75%;一手房置换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原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二手房置换贷款应同时符合一手房置换贷款和二手房按揭贷款的可贷额度规定。

 

2、缴存人家庭月负债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二、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目前,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3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2.85%;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为2.775%,五年以上贷款年利率为3.325%。

 

三、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参贷规定

 

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配偶可以参与贷款(以下简称“参贷”),夫妻参贷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额度相加计算,参贷后的借款人配偶视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五、其他政策规定

 

(一)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家庭在我市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须核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和拟购住房所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套数。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二)置换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人家庭,仅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在我市仅有一套住房,可申请将该套住房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工作、创业、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在渝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多子女家庭认定

 

多子女家庭是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缴存人家庭。

 

(五)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

 

四川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

 

(六)灵活就业人员贷款

 

选择我市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产品,按照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缴存并获得贷款资格,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相关规定的,购买家庭首套及第二套自住住房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