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 政策解读《关于转发鲁医保发〔2024〕9号落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与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转发了《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工作,增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公平性和可及性,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了《通知》,我市结合实际,于2024年4月10日进行转发,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县区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主要内容

 

《通知》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重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于已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后,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省内不同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并累计计算。

 

(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已参加职工医保但未参加过养老保险,或既往参加过养老保险但不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我省规定的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

 

(三)符合上述范围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符合条件的,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经核定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可按规定一次性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也可继续按月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缴费期间按在职职工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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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