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门诊统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省本级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申请纳入门诊统筹定点协议管理。
二、服务对象
已成为省本级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零售药店且协议满1年以上。
三、办理方式
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通过龙江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116.236.111.158:22222/DreamWeb/),线上向省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纳入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
(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准入、网签操作视频:http://42.101.89.140:22222/page.html#/pc/nc/pagecourse/coursePlayer?id=0b9b5a857a374bce9d7b01af73065877)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自愿开展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向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一份);
2.《门诊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综合评估表》(一份);
3.上年度省本级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复印件(首页和双方盖公章页复印件);
4.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及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
6.药店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7.完成进销存全量数据上传截图;
8.完成电子处方流转接口改造证明材料。
(二)受理。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受理定点零售药店的门诊统筹定点申请,对申请材料不全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三)评估。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工作,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
评估实行评分制。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视为评估合格;评分在90分以下的,自评估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申请。
(四)公布。对于评估合格的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省医保中心通过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公示结束后,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门诊统筹补充协议。
五、办理进度查询
查询业务是否已受理、业务办理中、业务已办结等业务办理进度情况可通过龙江医保一体化管理服务平台查询。
六、监督电话
0451-12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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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