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省本级工伤保险增加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报工作的公告
按照《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统筹工伤康复服务资源和工伤康复需求,合理布局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断提高工伤保险服务保障能力,同时鼓励和引导各类工伤服务机构公平参与竞争,拟开展省本级工伤保险增设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申报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范围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申请省本级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具体包括: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2.专科医院及疾病防治院;
3.工伤定点机构成立的分支机构。
二、申请条件
1.设有专门康复病房和康复专业病床;
2.设有独立的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室;
3.设有专业的康复业务科室并有一定数量的康复专业医师;
4.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5.具有符合工伤保险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能够实现与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能够按要求向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工伤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
三、申请时间
此次省本级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机构申报时间为: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5日。
四、申请方式
申请方式采取自愿申报方式,按要求如实上报相关信息。省社保局工伤保险管理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服务机构进行实地评估。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申报材料未通过审核的服务机构不进行评估。
五、申请所需材料
1.《吉林省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3.科室设置及医务人员的执业信息;
4.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六、评估流程
(一)评估方式
实地评估时间拟定于2024年8月26日起。实地评估由省人社厅、省社保局、省工伤保险医疗监管评审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机构进行实地评估打分。评估小组按评估标准逐项进行评估,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由评估小组及申报机构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评估期间,申报机构应保持正常营业状态,备好公章和证照、证件、证书等资料原件,以备查验。
(二)综合评估
按照工伤康复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实地评估得分排序,优先考量康复服务开展较好并综合考量省本级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布局情况,合理确定拟签约服务机构名单。
(三)网络公示
省社保局将拟签约服务机构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签订协议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省社保局与其签订省本级工伤康复服务协议,具体签约流程另行通知。因服务机构原因30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七、不予进行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未满2年或已满2年但未完全整改的;
3.因严重违反工伤保险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在评估工作中,有不配合评估或其他不当行为的。
联系人:侯芳
联系电话:81122219
吉林省社会保险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24-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