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西藏自治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方案》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八报告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都对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依托互联网平台获得就业机会,新就业形态的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日益显现。但与之相对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难、多头跑和办理此类劳动纠纷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法律政策不完善等问题突出。人社部门主动作为、创新探索,认真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法治、立足基层,进一步发挥协商调解前端性、基础性优势,通过柔性化方式及时妥善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制定依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并下发。

 

三、目的意义

 

相较传统劳动关系,新就业形态更多呈现民事权益与劳动保障权益相互混合、难以区分。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难以弄清自己为哪家企业工作、应享受哪些权益保护、应到哪些机构维权。对此,人社等部门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坚持政策集成、协同联动的理念,整合调解优势资源,汇聚多部门力量,切实开展新就业力量,着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切实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投诉无门问题,既解决“法结”,又解“心结”,实现案结事了。

 

四、主要内容

 

主要涉及共四个方面,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和诉源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合作,实现各类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体化解,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二是明确工作措施,建立联合调解机制,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行联动调解和委托调解,规范有序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优化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流程,实行联动调解流程和委托调解流程,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仲裁、诉讼无缝衔接,提供在线调解服务。三是发挥职能作用,对人社、法院、司法等部门职责作了要求。四是做好材料报送工作。

 

五、核心举措

 

人社等六部门积极探索打造“人社牵头、部门协同、行业参与”的多元联动调解工作格局,整合各相关部门的职能特点和专业优势,通过无缝衔接协作的联动工作模式,让劳动争议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协同助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高效便捷维权。核心举措是在建立联合调解机制,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实行联动调解和委托调解,规范有序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优化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流程,实行联动调解流程和委托调解流程,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仲裁、诉讼无缝衔接,提供在线调解服务等。

 

六、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切身利益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悉、执行、配合的条款。

 

《通知》第三条工作措施中(一)建立联合调解机制、(二)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会、国资委、工商联等单位作了要求。(四)优化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流程,明确调解中心、调解员及当事人应了解工作时间和流程。(五)促进调解协议履行和调解、仲裁、诉讼无缝衔接,对调解组织提出了应当告知当事人应当知晓的救助途径。(六)提供在线调解服务,要求人社等六部门提出做好劳动纠纷“总对总”在线调解的义务。

 

七、具体做法、制定依据及合法性、合理性

 

1.具体做法。一是明确工作职责。《通知》明确,人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办案指导等工作,提供协助协商、就业帮扶等服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设置人民法院巡回审判点(窗口)等,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畅通调解、仲裁与诉讼、执行衔接渠道,积极履行指导调解的法定职能;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引导激励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等方式,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工会、国资委和工商联组织选派工作人员或者推荐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积极参与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联动调解工作。二是发挥相关部门作用。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做好综合监督工作。各单位共同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三是加强工作指导。推动企业落实劳动纠纷化解的社会责任,依法建立劳动仲裁委员会,搭建劳动者与企业沟通对话平台,强化合规管理,在用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政策和诚信原则,积极配合提供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协商调解案件中需要的重要信息,切实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2.制定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4号)精神,结合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实际制订。

 

3.合法性、合理性。一是主体适格,按照权力来源是基于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为行政机关设定的管理职责以及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授权依据成立的前提是被授权主体本身具备固定的制定权限或者存在被专门授权的资格条件。本文件发文主体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正当合法性。二是制规有据,管理规章尚不成熟的,应当由不同主体联合制规,该通知参照了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的通知,与上位法相适应。三是实体合法。该文件制定主体呈现多层级性与从属性,分别从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与上位法规范内容不抵触。四是程序正当。制定过程符合依程序行政原则,满足正当程序要求。五是形式规范,文件逻辑严谨、用语规范、体例统一、要素完整。文件主旨充分满足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公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求,行政管理措施必要、可行、适当、公开、公平、公正,文件具合理性。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1. 藏人社办〔2024〕187号.doc


相关文章:

  1.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一站式调解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7-22]

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