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 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医保费率、医保缴费基数


依据《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眉府办规〔2023〕2号)规定:

 

第四章 基金征缴

 

第十二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共同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职工、新参加工作或调入的职工,以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无法核定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计算。

 

(二)缴费比例。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3%(含生育保险0.3%),非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为6.8%(含生育保险0.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月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将缴费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不含生育保险)。

 

第十五条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不含生育保险)。

 

第十六条 单建统筹方式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为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不含生育保险)。在职职工经本人申请可补缴转为统账结合方式参保人员。补缴后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不再追溯补缴之前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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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眉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