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 政策解读《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一、《通知》出台背景及过程

 

2021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2022年7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17部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为进一步优化我省支持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省医保局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我省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临床需求、群众费用负担、基金承受能力、医疗机构就医管理、群众和社会预期等情况,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工作要求,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合理确定辅助生殖类待遇政策,支持辅助生殖医疗发展,减轻群众费用负担。经组织临床专家评审论证,基金支出测算,广泛征求意见等程序,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印发本《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基金支付范围。将“取卵术”等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省统一确定为10%。“取卵术”等6个项目医保基金支付次数限3次/人。工伤保险支付不分甲、乙类,不实行限定支付。

 

(二)基金支付政策。参保人员在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13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治疗费用,实行单行支付,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计入参保人员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工作要求。一是要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同步调整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二是要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三是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四)执行时间。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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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