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社保转移到潍坊,原来补缴部分是否需要提供判决书?


答: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2016年11月28日)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转入地提供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书面承诺书;对在部规5号实施之后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由转出地按照部规5号有关规定向转入地提供相关法律文书。相关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检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产生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不能通过事后补办的方式开具。

 

政策依据: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厅[2019]94号文件明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22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


来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