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4年度)

吉人社办字〔2014〕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失业保险待遇实际情况,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定同意,现就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755元/月;吉林、松原市区、延吉市、前郭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608元/月;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长白山管委会、江源区、珲春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05元/月;其他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80元/月。

 

二、凡属于失业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均按照各时期对应的相关政策标准予以计发失业保险待遇。调标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领金期顺延至新标准执行之日的,自执行之日起按新标准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三、新标准执行期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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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