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09年度)

吉人社字〔2009〕27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按照新修订的《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将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划分为5档,并确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各地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可上调档位确定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统筹地区要确保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医疗补助金按照当地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同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增支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工作,要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控制线及时予以调整,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积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保持社会稳定。

 

四、新标准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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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