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喀地医保规〔2024〕1号


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提升优生优育服务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群众产前检查费用负担,经行署2023年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喀什地区职工及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及多胞胎补助标准

 

(一)城镇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由800元/人提高至2000元/人;

 

(二)城镇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由每多生育一子补助200元/人提高至1000元/人。

 

二、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及多胞胎补助标准

 

(一)经卫健部门评估,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绿色的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产前检查,所需费用由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黄色、橙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1000元/人。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红色的极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人。

 

(二)城乡居民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补助1000元/人。

 

三、规范妊娠风险等级执行与产前检查费结算

 

(一)卫健部门对孕产妇妊娠风险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妊娠期内风险等级变动的,按照生产时的妊娠风险等级支付相应的产前检查费。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一并在院端支付,支持医保经办机构中心端结算。在统筹区外生育的,原则上生育医疗费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产前检查费由参保人员凭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国家、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

喀什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喀什地区财政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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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