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2024年1月8日,《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喀地医保规〔2024〕1号)发布实施(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行署分管领导在调研时发现部分县市孕产妇产前检查费负担较重,未定期开展产前检查或规避检查,造成新生儿死亡率、畸形儿发生率较高,要求医疗卫生系统有关单位立足本部门职责提出应对措施。目前,喀什地区职工产前检查费标准为800元;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只能由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医院等级支付,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针对当前现状,为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应适度提高生育医疗待遇支付水平,使生育期间女性基本生活水平得以保持和提高。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新社字〔2010〕157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36号)文件精神,地区医疗保障局草拟了本《通知》。

 

二、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政策初稿。地区医疗保障局牵头起草了《通知》,向地区财政局、卫健委、审计局、妇联等行业部门、12县市医疗保障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2023年11月13日,通过行署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通知》经自治区医疗保障批复同意,11月20日地区医疗保障局组织地区财政局、地区卫健委、地区审计局、地区妇联和伽师、喀什市、疏勒县、疏附县医疗保障局进行评估,形成了风险评估工作报告,并征求单位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二)政策审议完善。11月21日,地区医疗保障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2023年12月7日下午,地区医疗保障局召开征求意见建议专题会议,再次现场征求《通知》)意见建议,参会人员认为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政策,采取孕产妇生产结算时,产前检查费通过一次性定额包干生育补助的办法支付,将有效地降低参保职工、城乡居民生育负担,形成了意见统一的审核纪要,呈报行署分管领导审阅,2023年12月12日地区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提交行署常务会议研究。

 

(三)研究审议

 

2023年12月16日,经行署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以地区医保、卫健、财政部门联合印发,该文件自2024年3月1日系统上线之日正式执行。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第一部分调整城镇职工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及多胞胎生育补助。一是城镇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由目前的每人800元提高至每人2000元,二是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子补助由目前的每胎200元提高至每胎1000元。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多胞胎补助费政策已执行多年,此次调整是根据喀什地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能力,适当提高标准,以满足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医疗需求。第二部分新增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及多胞胎生育补助。一是经卫健部门评估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绿色的孕产妇,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产前检查,所需费用由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二是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黄色、橙色、紫色的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1000元。三是妊娠风险等级标识为红色的极高危孕产妇,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1500元。四是每多生育一子补助1000元。第三部分规范妊娠风险等级执行与产前检查费结算。按照生产时的妊娠风险等级支付相应产前检查费,产前检查费与生育医疗费一并在院端即时结算。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文件,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目前,喀什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对孕产妇实施的产前检查费用由国家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孕产妇产前检查,费用由个人承担。故本次新增城乡居民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费用及多胞胎生育补助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予以支付,一级医疗机构不予支付。

 

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如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不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护,不予支付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及相关补助。

 

五、下一步工作

 

喀什地区医保部门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相关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主动做好正向宣传,确保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

 

政策咨询:

单位: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咨询电话:0998-256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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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喀什地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8